序号
事项名称
实施依据
实施主体
法定实施主体
行使层级
第一责任层级
1
保密检查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,2024年5月1日起施行)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一条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,2024年9月1日区施行)第五十九条 3.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》(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)第三十一条 4.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》(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2号)第三十二条
市级以上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
省级、市级
市级
2
对商用密码活动的监督检查
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》(1999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发布 202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)第四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,可以行使下列职权:(一)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;(二)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、了解有关情况;(三)查阅、复制有关合同、票据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。
密码管理部门
省级、市级、县级
县级
3
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
《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 密码管理部门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,可以行使下列职权:(一)进入检测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;(二)向商用密码检测机构、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、了解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测活动;(三)查阅、复制有关合同、票据、账簿以及检测活动中形成的检测数据、结果、报告等有关材料。